宋朝的弹劾制度

作者:本站原创 -
宋朝的弹劾制度

大家好,关于宋朝的弹劾制度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,不过没关系,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宋朝提刑官的职别的知识点,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,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,还望关注下本站哦,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!

本文目录

  1. 中国古代纳谏制度的演变
  2. 宋朝西台御史是干嘛的
  3. 宋朝提刑官的职别

[One]、中国古代纳谏制度的演变

〖One〗、纳谏是中国古代规劝君主并促使其改正过失的一种制度,萌发于原始社会末期氏族成员对氏族首领民主监督的习俗。在氏族公社里,“众人不与政,闻君过则诽谤。”尧有欲谏之鼓,舜有诽谤之木。”(《吕氏春秋·自知篇》)古之“诽谤”的本意是议论过失,所谓“诽谤之木”即后来的华表,是“书其过失的表木也。”可见,当时的氏族首领还没有独尊意识和特权观念,能够通过各种方式虚心听取批评和建议。

〖Two〗、夏商时期,出现了一些兼管言谏的官吏:一是王的重要辅政大臣,如夏的天官,商的三公,屡行补察王的过失之责;二是各类史官,负责记录王的言行,对王有一定的规劝制约作用;三是每年正月派“宣令之官”遒人到各地采集歌谣谏言以献于王,这是原始氏族公社民众舆论监督习俗的延续。

〖Three〗、据载,西周已有专职谏官,即司徒之下的“保氏”,专“掌谏王恶。”(《周礼·地官》)同时,西周还设置了采集诗歌的“行人”和询问民意的“小司寇”,诗歌也成为舆论谏王的媒介。当然这些形式要为巩固王权服务,并因君主的重视程度而异。

〖Four〗、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些思想家明确提出,国之兴衰关键在于能否任用谏臣,对君主进行有效的监督,达到明君与忠臣的互补。在谏议理论推动下,各国先后设置了专职谏官,如齐国的大谏,楚国的谏臣,赵国的左、右司过,并采取了鼓励谤议朝政的措施。如齐桓公接受管仲的意见,建立了“啧室之议”。齐威王下令悬赏求谏,使齐国大治。郑国执政子产反对拆毁议论时政的乡校,还把广开言路作为他施政改革的重要内容,舆论监督重新受到重视。

〖Five〗、秦代谏官有谏议大夫和给事中,属**,归九卿之一郎中令统辖。言谏形式有议事和上书言事等制度。由于秦代皇权高度膨胀,言谏的作用十分有限。曾经帮助新兴地主阶级争雄称霸的舆论监督,在反掌之间被视为“妖言”加以扼杀,秦代开了禁锢舆论监督的恶劣先例。

〖Six〗、汉代言谏规模较秦有所扩大,政策也较宽松,这与开国皇帝刘邦的“豁达大度,从谏如流”是分不开的。汉代谏官有太中大夫、中大夫、谏大夫和给事中等,虽属**加官,“皆名儒宿德为之”。议事制度有廷议、朝议和中朝议,三种形式所议均为军国大事,皇帝可以在兼听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后作出决策。

〖Seven〗、魏晋南北朝时期建立了专司谏议封驳的门下省,谏官统归门下省。隋代门下省作为国家三大中枢机构之一,编制有所扩大,封驳权进一步确立。“驳”就是驳回尚书省报送皇帝的请示章奏,“封”即封还中书省所下皇帝的诏敕。隋代规定凡是皇帝所下的诏敕,都得经门下省审核、副署,方能生效,门下省认为不妥的,有权退还中书省复议。这表明皇权政治与言谏制度相配合发展到相当完备的阶段。

〖Eight〗、唐承隋制,言谏封驳制度在武德和贞官年间得到较充分的发展。“谏有五:一曰讽谏,二曰顺谏,三曰规谏,四曰致谏,五曰直谏”(《旧唐书·职官志》)。终唐一代,谏官一般可以就军国大政的得失以及皇帝的个人生活,提出意见或建议。

〖Nine〗、宋代的言谏制度主要发生了两点变化。一是门下省之外专门设立了谏院;二是谏官可以上谏君主、下谏三省六部及百司长官的违失。这样谏官脱离了宰相而由皇帝直接控制,宰相便成了言谏的主要对象。这种转换使言谏失去了本来的意义,也是皇帝集权专制的必然结果。

〖Ten〗、元代罢去门下省和谏院,不设谏官,谏职便转到御史身上。监察御史李元礼曾在上疏中称:“今朝延不设谏官,御史职当言路,即谏官也。”(《元史·李元礼传》)御史兼管监察和言谏,一身二任,一方面使监察权高度集中统一,另一方面也削弱了对皇帝的谏议监督。

1〖One〗、明清时期承担言责的除都察院的御史外,还设了六科给事中,即分为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科,作为直属皇帝的又一独立监察机构,其职责是:“掌侍从、规谏、补阙、拾遗、稽察六部百司之事。”(《明史·职官志三》)可见,六科给事中具有封驳、言谏、弹劾等权责。至雍正元年(1723年),以六科“内升外转”,始隶都察院,最终实现了台谏完全合一,但仍保留了一些封驳谏诤的职能。

[Two]、宋朝西台御史是干嘛的

〖One〗、西台御史就是御史,因为西台是御史台的通称。

〖Two〗、宋监察御史减为六人,分察六部百司,品级为八品官。

〖Three〗、监察御史掌管监察百官、巡视郡县、纠正刑狱、肃整朝仪等事务。唐、宋两代仅有八品官,明代为正七品,清代初为正七品,乾隆时提高为从五品。

〖Four〗、监察御史是负责监察百官、巡视郡县、纠正刑狱、肃整朝仪等事务的一个官职,虽然官阶不高,但可以直接向皇帝弹劾违法乱纪和不称职的官员。实际上,这也是一个专门得罪人的差使,搞不好便会遭人打击报复。

[Three]、宋朝提刑官的职别

〖One〗、宋代的提刑官全称是“提点刑狱公事”,其掌管的衙署为提点刑狱司,简称提刑司。提点刑狱司是宋朝政府设置在“路”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,其主要职责是行使司法、监察职能,兼管地方人事、财政、民政和军政,可谓“事务寖繁,权势益重。”。

〖Two〗、提刑司的“**”是在司法监察职能确定之后逐步发展来的。

〖Three〗、具体来讲,提刑司管理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
〖Four〗、在人事上可以举荐地方地方官员,使其得以升迁。可以弹劾贪官污吏,使其罢官免职。在财政上提刑司可以征缴催收地方州县部分赋税、监察地方州县的财政账本、监督地方管理的“国有资产”(户绝、没官财产)、打击专卖物品走私,保证国家税收。管理地方民政主要表现为:主管地方救灾赈济、水利建设、监管农业生产等。

〖Five〗、管理地方军政则是:从提刑司可以管理战马、军器、军粮等军事物资可见一斑。

〖Six〗、因此,提刑司不单单是一个司法机构,更是一个综合的地方行政机构。

关于宋朝的弹劾制度到此分享完毕,希望能帮助到您。

相关推荐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