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朝的礼仪法典有哪些

作者:侠名 -
唐朝的礼仪法典有哪些

大家好,感谢邀请,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唐朝的礼仪法典有哪些的问题,以及和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一些困惑,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,也没有关系,因为下面将为大家分享,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,解决大家的问题,下面就开始吧!

本文目录

  1. 唐朝的礼仪手势
  2. 文明礼仪的古诗十首唐代的
  3. 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

[One]、唐朝的礼仪手势

〖One〗、拱手礼可有捧手、抱拳等基本手型。

〖Two〗、捧手,捧是拱手礼的基本手型。《辞源》释义:“捧手,犹拱手,表示敬佩。”这就是说捧手的动作应为两手相拱。基本动作是双手在胸前叠合,手型如拱,立而不俯。抱拳,一手虚握,用另一只手抱住。

〖Three〗、《尔雅·释诂》郭璞注曰:“两手合持为拱。”即双手相交而握。具体如何握;十指是否互有交叉;哪只手在外;男子和女子行拱手礼手型是否相同;中国古礼有吉凶之别,拱手礼又以何为吉凶之别。这些细节在中国传统社会都有较为严格的规范。

[Two]、文明礼仪的古诗十首唐代的

〖One〗、静以修身,俭以养德。——诸葛亮

〖Two〗、强本而节用,则天不能贫。——荀况

〖Three〗、侈而惰者贫,而力而俭者富。——韩非

〖Four〗、夫君子之行,静以修身,俭以养德,非淡泊无以明志,非宁静无以致远。——诸葛亮

〖Five〗、奢者狼藉俭者安,一凶一吉在眼前。——白居易

〖Six〗、不念居安思危,戒奢以俭;斯以伐根而求木茂,塞源而欲流长也。——魏徵

〖Seven〗、历览前贤国与家,成由勤俭破由奢。——李商隐

〖Eight〗、霸祖孤身取二江,子孙多以百城降。豪华尽出成功后,逸乐安知与祸双?——王安石

〖Nine〗、侈则多欲。君子多欲则念慕富贵,枉道速祸。——司马光

[Three]、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

新律指我国历史上曹魏政权的法律。魏明帝时,鉴于汉朝律令繁杂,在太和三年(公元229年)下诏改定刑制,作《新律》十八篇,也叫《魏律》、《曹魏律》。

三国时期,吴、蜀虽制定过一些科条,但没有编纂出系统的法典。曹魏的《新律》是三国时代最有影响、最具代表性的法律,是一部系统的法典。

由于《魏律》内容繁杂,早在司马昭执政时即命贾充、羊祜、杜预、裴楷等人借鉴《汉律》及《魏律》来修编新法律。

晋武帝泰始三年(267年)完成编纂工作,次年颁行全国,此即《晋律》。因于泰始年间颁行,又称《泰始律》。

《开皇律》是隋代第一部法典,也是世界上的第一部国家宪法。隋文帝开皇元年(公元581年)命高颎等撰定新律,同年颁布,是为《开皇律》。

开皇三年又命苏威、牛弘等重修,删繁就简,成12篇,即名例、卫禁、职制、户婚、厩库、擅兴、贼盗、斗讼、诈伪、杂、捕亡、断狱,共500条。“自是刑网简要,疏而不失”。(《隋书·刑法志》)。原文已失传。

《开皇律》废除前代的鞭刑及枭首、辕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,更定刑名为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五种,并定“八议”,还将北齐时的“重罪十条”改为“十恶”大罪,规定在《名例》篇中,对后世法律影响很大。

《大明律》是明朝的主要法典。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。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,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。

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,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,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,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。

永徽律是唐高宗永徽二年(公元651年)颁行的法典。永徽初,长孙无忌、李勋、于志宁等根据《贞观律》撰成,计12篇,500条。内容基本与《贞观律》相同。

唐统治者为了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,使执法官吏懂得每一条文的精确含义,发挥法律的效能,永徽三年,又诏长孙无忌等人撰写《疏议》,对《永徽律》逐条逐句进行解释。

永徽四年撰成奏上,共30卷,附于律文之后,同时颁行,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。律与疏合在一起,称《永徽律疏》,后世称《唐律疏议》。

是唐律发展到完备阶段的标志,也是宋、元、明、清、各代制定和解释法律的蓝本。对越南、日本等国的封建法律也有很大影响。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备的封建法典。

《朝律》是西汉中期立法活动成果之一,别名是《朝贺律》,主要是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。

西汉中期立法活动成果之一。汉武帝时期赵禹制定的《朝律》6篇,又名《朝贺律》,主要是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,它进一步规范了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。

《九章律》、《傍章》、《越宫律》、《朝律》,统称为“汉律六十篇”,构成了汉律的基本框架。

宋太祖建隆四年(公元963年),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,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《宋建隆重详定刑统》,简称《宋刑统》,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。

唐宣宗大中七年(853年)颁布《大中刑律统类》,将《唐律疏议》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,然后将“条件相类”的令、格、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。

这种将律、令、格、式、敕混为一体,分门编排的体例,改变了自秦、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,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,后人简称该形式为《刑统》。

《大中刑律统类》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,五代至宋,“刑统”取代“律”,成为主要的法典,如《同光刑律统类》《大周刑统》。

宋朝沿用该立法模式,颁布了《宋刑统》,并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,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。

《宋刑统》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,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,内容和唐律基本一致,可见唐律对于《宋刑统》巨大影响。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,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,作为借鉴。

五刑制度也沿用了唐律的规定,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、请、减、赎等也和唐律相同。但宋朝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,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。

《大清律例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。《大清律例》的制定工作,开始于顺治元年,经过顺治、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。

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,命王泰为律令总裁官,重修《大清律例》,在经过乾隆御览鉴定后,正式“刊布中外,永远遵行”,形成清朝传世的基本法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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