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代宋朝监察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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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目录
[One]、唐代的监察御史里行是什么官
唐制设御史台,为比较高监察机构,兼理重难案件,御史台下分三院,侍御史主台院,殿中侍御史主殿院,监察御史主察院。北宋前期,官名御史者多出任其他差遣,而以其他官员任御史,置推直官以治理案件。不设御史大夫,以御史中丞为台长,以侍御史知杂事(知杂御史)为副长官。太平兴国三年(978)任命监察御史,是为正名举职之始。资历浅的官员任御史,加“里行”,称殿中侍御史里行、监察御史里行
[Two]、中国古代王朝是如何加强监察体制
〖One〗、监察制度是我国封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部分,是为维护统治秩序,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。纵观历史,我国古代的监察体制大致经历了六个发展时期:
〖Two〗、(一)先秦萌芽时期:以规谏为主体
〖Three〗、早在尧舜时代就有“谏鼓、谤木立之于朝”的惯例。“谏鼓”供进谏者敲击之用,“谤木”以供民众书写朝政的缺失。
〖Four〗、在夏商周时期已出现带有监察性质的活动,春秋战国时期的御史就身兼部分监察的使命。先秦时期尚未产生专门的监察机构,所以说这阶段是萌芽时期。
〖Five〗、(二)秦汉形成时期:出现专职监察官
〖Six〗、秦朝时开始设立御使大夫作为中央专门的监察部门,地方上也设置监郡御史以监察地方。汉朝时再中央除了设置御史府外,还设置了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一级的监察官员,在地方设立十三部监察史,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。此时也出现了给事中、谏议大夫等言官的官职。所以,秦汉时期我国的监察体制开始逐渐形成和建立。
〖Seven〗、(三)魏晋南北朝发展时期:谏官和封驳官逐渐分离
〖Eight〗、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,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开始直接听命于皇帝,同时废除了司隶校尉,进一步扩大了监察的权利。谏官体系也得到了规范,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。
〖Nine〗、(四)隋唐成熟时期:分工明确更加系统化
〖Ten〗、隋朝时候设立御史台、司隶台、竭者台,分别负责内部和外部监察。唐朝在御史台下设立台院、殿院、察院,地方则分成十道监察区,这样就形成了分工明确、互相配合的比较严密的监察网。同时,又建立中书省、门下省作为谏官体系。可见,隋唐时代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监察机制和体系了。
1〖One〗、(五)宋元强化时期:中央和地方监察机构逐渐统一
1〖Two〗、宋朝的时候开始设立谏院,地方上设立设监司和通判,直接隶属于皇帝,中央和地方的监察机构逐渐合一。到了元朝,取朝廷消了谏院,自此台谏合一。同时在地方设行御史台,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,每道又设提刑按察司,从而使得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逐渐得到统一。
1〖Three〗、(六)明清变革时期:机构统一监察多元
1〖Four〗、到了明朝时期,改御史台为都察院,设六科给事中,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,这样不仅强化了对六部的监察,也分割了督察员的职能。在地方上又设立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,同时设督抚,形成了地方三重监察网络体系。至清朝,将督察员和六科机构合一,强化督察院的职能,同时在军机处设置了“稽查钦奉上谕事件处”,在宗人府设置了“稽查内务府衙门”,使得清朝中央监察体制呈现出多轨道的特征。
[Three]、宋朝贬官制度
〖One〗、“对移”是两宋时一种相对最轻的贬黜惩罚手段。
〖Two〗、州级主官(如知府、知州)、路级主官(亦即“监司”,如转运使、提点刑狱公事)、地方军事长官(如制置使、宣抚使),可以在上报中央的同时,将自己辖下部分官员的差遣或职事官进行两两对调。
〖Three〗、如是由于官员因老、病、昏庸等缘故不称职,抑或由于官员有不法行为,而导致的“对移”,则即为一种惩罚手段。
〖Four〗、即贬降职务,这在宋代有各色各样的形式,我于此试举几种——
〖Five〗、如“出外”。例如北宋神宗熙宁三年(1070年)四月,“监察御史里行”(御史台差遣)张戬落职【3】出外,“知(江陵府)公安县”。
〖Six〗、【注3:宋代有时也会用“落职”来指代“失去中央差遣或职事官”的状况。这与前文所述的对职名的“落职”全然不同。】
〖Seven〗、如“近、大降远、小”。例如前文曾提及北宋仁宗至和二年(1055年)十二月,包拯因之前举荐不当,降本官(阶官)、差遣一事。他的差遣就是“大降小”,从“知庐州”降为“知池州”。
〖Eight〗、这三者相当类似,都是不等该官员的差遣或职事官任满,即行罢免,由另一官员顶替。该官员被罢免而失去职务后,情节较轻的,只好等待下一次铨选、任命;情节较重的,则还需要等待审查。
〖Nine〗、其中,“冲替”作为惩罚手段,重于“差替”。这两者在北宋前期并不(或者说至少并不完全)具有贬黜、惩罚的意味,之后才渐渐成为了惩罚手段。
〖Ten〗、而“放罢”则出现于北宋后期,并在南宋时逐渐取代了“差替”与“冲替”。
1〖One〗、指直接将该官员贬降、责授为各种闲散官,即基本无职守或完全无职守的,常用于安置各色人等的一些特殊的差遣或职事官。譬如分司官、祠禄官、添差官、散官(散秩)等等……
1〖Two〗、针对全部官职的主要贬谪罢黜方式。
1〖Three〗、指停止该官员所拥有官职的全部职守与权力。
1〖Four〗、“勒停”,或同时“追官”,称“追官勒停”;或同时“除名”,称“除名勒停”。前者一般还保留了某种程度的官衔,后者则失去了官员的身份。
1〖Five〗、即俗称的“削籍为民”,指官员被剥夺全部官职头衔。之后,若其父祖近亲仍有官身,则该官员的身份变为官员亲属;否则,为庶人身份。
1〖Six〗、这是宋代那些直接对官员的官职起作用的惩罚手段里最重的一种。但即便遭受除名,通常依然有机会叙复原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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