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朝刑部官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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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朝刑部官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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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目录

  1. 古代刑部有哪些职位
  2. 唐代掌管刑狱的机构
  3. 唐代三法司的官服

[One]、古代刑部有哪些职位

〖One〗、刑部是明朝比较高司法机关,设尚书(正二品)一人、左右侍郎(正三品)各一人,“掌天下刑名及徒隶、勾覆、关禁”等政令。

〖Two〗、刑部有浙江、江西、湖广、陕西、广东、山东、福建、河南、山西、四川、广西、贵州、云南十三个清吏司,均设郎中(正五品)一人、员外郎(从五品)一人、主事(正六品)二人,各掌分省及兼领所分京府、直隶军政及宦官衙门的刑名。事务机关有司务厅、照磨所、司狱司等。

[Two]、唐代掌管刑狱的机构

〖One〗、主管司法刑狱的便是刑部。刑部又称秋官、宪部。秋官出自周礼,武则天时改刑部为秋官;宪部出自唐明皇天宝12年改刑部为宪部。刑部负责审定各种法律,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。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式是按省设司。

〖Two〗、在唐代,刑部是中央三大司法机关之一。其与大理寺、御史台共同执掌整个中央的司法。

〖Three〗、根据律令的明文规定、结合唐代有关司法实践的具体史料,刑部有以下司法职能。受诏独立审判案件、参与“三司推事”、对案件进行复核、死刑复奏、参与议刑、录囚、执行殊旨别敕。

〖Four〗、刑部由于受封建制度固有弊端的影响。其在行使司法职能的过程中,难免会受到其它制度和非制度因素的制约。在这种状态下,各种权力之间纵横交错,相互牵制。刑部作为当时司法体制的一部分,其司法职能的行使状况便自然的受到当时整个大环境的掣肘。在前期,刑部的司法职能总体是实际履行的。刑部是作为一个拥有实职的机关存在的。到中后期。刑部的地位逐渐下降、其具有的司法职能便或多或少的受到了削弱。

[Three]、唐代三法司的官服

〖One〗、刑部尚书、侍郎和都察院都御史、大理寺卿穿红色官服。

〖Two〗、刑部给事中和都察院监察御史穿绿色官服。

〖Three〗、刑部主事穿明代红色官服,但到了清代则改为绿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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