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朝的死刑罪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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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目录
[One]、唐代五刑是哪五种
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隋《开皇律》中首次确立的,包括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。具体如下:
〖One〗、笞刑,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,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,每等加十,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,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。
〖Two〗、杖刑,即用法定规格的“常行杖”击打犯人的臀、腿或背,自五十至一百分为五等,每等加十,稍重于笞刑。
〖Three〗、徒刑,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,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,每等加半年,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动。
〖Four〗、流刑,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,强制其戴枷服劳役一年,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,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,每等加五百里,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。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。
〖Five〗、死刑,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,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,分为斩、绞两等,绞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。
[Two]、古代执行死刑在什么时间
〖One〗、古代的死刑在秋季。古代用春耕。夏耘。秋收。冬藏。来区分四季。
〖Two〗、古代死刑犯被判死刑之后通常都会要求集中处死。亦会事先公告,为何选取秋冬二季实行,主要是考虑示警的作用。农民在秋冬二季较为空闲,也方便地方官动员民众观看。
〖Three〗、当时有强迫民众观看,一般行刑的时间大约集中在9-10月之间,所以会有秋后问斩一词。秋季带有肃杀之气,因此死刑多于秋季执行。再则大概是因冬天百物萧条,亦是进入一年的尾声,亦适合执刑,春天象征新生,夏季万物正蓬勃生长,不适宜取人性命。
〖Four〗、秋后问斩的意思最早来自《礼记·月令》记载:“凉风至,白露降,寒蝉鸣,鹰乃祭鸟,用始行戮。”
〖Five〗、汉儒董仲舒则在《春秋繁露》中将这个含义上升到理论高度,“王者配天,谓其道。天有四时,王有四政,四政若四时,通类也。天人所同有也。庆为春,赏为夏,罚为秋,刑为冬。”认为庆、赏、罚、刑为帝王的四种执政行为,要与四季变化相适应。董仲舒认为,春夏应该行赏,秋冬才可行刑,此即后来所说的“秋后问斩”。
〖Six〗、我国历史上,有关“秋冬行刑”的记载,最早见于《左传骞辍贰6赜谛躺庇胧绷畹穆凼鲎钤缂凇独窦?#12539;月令》“仲春之月……毋肆掠,止狱讼”。
〖Seven〗、古时候,由于科学文化的落后,人们不能正确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现象,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主。灾害、瘟疫、祥瑞、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,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。
〖Eight〗、设官、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,刑杀、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。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,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,古人认为,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,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,顺乎四时。
〖Nine〗、西汉中期儒学春秋公羊派大师董仲舒(前179~104)继承儒家“天人合一”的思想,创造出一套“天人感应”的迷信学说。他认为,“天有四时,王有四政,庆、赏、罚、刑与春、夏、秋、冬以类相应”。
〖Ten〗、天意是“任德不任刑”,“先德而后刑”的,所以应当春夏行赏,秋冬行刑。如果违背天意,就会招致灾异,受到上天的惩罚。从此,“秋冬行刑”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。
1〖One〗、汉代法津规定,刑杀只能在秋冬进行,立春之后不得刑杀。唐、宋律规定:从立春到秋分,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、奴婢杀主之外,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。清代规定,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,也需在秋季处决。
1〖Two〗、西汉时期行刑的时间在农历[Nine]、[Ten]、〖Eleven〗、十二月,到了唐代,死刑执行的时间定在[Ten]、十一和十二月。唐代这一规定一直为后世采用,直到清末。
[Three]、古代唐朝死刑犯脸上刺什么字
古称墨刑。犯什么罪刺什么名。奴隶脸上刺奴隶主的姓名或族名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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