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唐朝法制
大家好,关于中国唐朝法制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,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唐律名词解释的知识,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!
本文目录
[One]、唐律名词解释
〖One〗、唐律是中国唐朝时期的一种诗歌体裁,它的特点是有严格的韵律要求和规定,并且要求在表达情感的同时表现出一定的思想内涵。
〖Two〗、唐律分为五言律诗和七言律诗两种,其中五言律诗的每句诗都由五个字组成,而七言律诗则是由七个字组成。
〖Three〗、唐律在唐代盛行,被视为文化繁荣的象征,影响了中国古代以及后世的文化艺术。
[Two]、唐朝制度有哪些
唐初,中央的主要机构为三省、六部、一台、五监、九寺。地方上实行州县两级制。太宗时,又在州之上设道,作为监察区。三省六部制三省为尚书省、门下省和中书省(隋称内史省),职掌与隋制同。尚书省下设吏、户(隋称民部)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部,职掌亦与隋制相同。中央还另有殿中省和秘书省,但在中枢政治中的作用不大,故习称唐代是三省六部。
府兵是唐初的主要军事力量。其编制的基本单位是折冲府(又称军府)。府分三等,上府一千二百人,中府一千人,下府八百人。军府长官为折冲都尉,副职为左右果毅都尉。府兵称卫士或侍官。军府分别隶属于十二卫和六率。十二卫各设大将军一人,直接听命于皇帝。六率各设率一人,隶属于太子。军府比较多时有六百三〖Fourteen〗、个,约百分之四十分布在京师所在的关中,以便中央政府手握重兵,控制四方。府兵必须凭尚书省兵部的兵符才能调拨。战时由皇帝命将率军出征,战争结束,将领回朝,士卒归府,将无常兵,难以干预国政。
科举制始创于隋朝。至唐朝进一步发展、完善,成为选拔官僚的主要方法。随着科举制的推行,学校教育也日益发展。中央设国子监,下辖国子学、太学、四门学、律学、书学、算学等六学。地方上设有州、县学。学生称生徒,学习成绩好的,由学校保送参加科举考试。
唐继隋末大乱之后,人口死散很多,土地大量荒芜,社会经济凋弊。唐朝为稳定社会秩序,恢复、发展农业生产,保证赋税收入和徭役调发,采取了许多措施,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(624年)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。
唐代法律分为律、令、格、式四种。律是刑法典。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规定,如《户令》、《田令》等。式是各项行政法规,办事细则,如《水部式》等。格是对律、令、式所做的补充和修改。律、令、格、式互为补充,以律为主,同时并行。
[Three]、隋唐法律制度影响
隋唐的法律制度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重大的突破,主要表现的在两点上:
1.科举。隋唐开始,将科举选拔官员的制度以法律进行了规定,从此科举正式成为了一项根本的制度。
2.第一次出现了涉外的条款。隋唐时期由于国力鼎盛,有大量的外国人来到中国经商和学习,由于文化的不同,经常引发冲突,所以唐律上明文规定,外国人在中国犯罪,直接用唐律治罪。
以上两个方面是隋唐时期的法制创新,且一直被后世所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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