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朝判案程序

作者:侠名 -
宋朝判案程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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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目录

  1. 衙门里判案的人叫啥
  2. 古代破案的机构有哪些
  3. 宋代对妇女犯罪的规定

[One]、衙门里判案的人叫啥

〖One〗、古代的断案官被称之为钦差大臣、八府巡抚、知府等等

〖Two〗、从古至今每个时代都会有很多的犯罪分子,但是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法治国家,统治者在统治的时候会颁布各种各样的法律,如果有贼寇胆敢触碰法律的底线,最终一定会接受法律的惩罚,古代断案官的责任重大,需要利用现场上的蛛丝马迹推断出案件的流程,但是事实上很多断案官办案的时候非常马虎

[Two]、古代破案的机构有哪些

〖One〗、大理寺专门负责刑狱案件的审理,是全国比较高的法律机构。大理寺与刑部、都察院合称三法司,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纠察,大理寺驳正。

〖Two〗、重大案件,由三法司会审,初审以刑部、都察院为主,复审以大理寺为主。凡未经大理寺评允,诸司均不得具狱发遣。大理寺审理案件,初期置有刑具和牢狱。弘治以后,只阅案卷,囚徒俱不到寺。

〖Three〗、大理寺由秦汉时期的廷尉发展而来,秦汉时期,廷尉作为中央比较高司法官,位居九卿之一。到了南北朝北齐时期,廷尉改称大理寺,同时也不属于九卿之一,这表明大理寺职权和编制的扩大。

〖Four〗、此时,大理寺成为中央比较高审判机关。隋唐时期,沿用了北齐的做法,使得大理寺一直成为中央比较高审判机关。宋朝由于在皇宫中设立的审刑院,大理寺的职权有所下降,但是没有完全改变大理寺作为中央比较高审判机关的事实。

[Three]、宋代对妇女犯罪的规定

〖One〗、北宋律法对强奸有夫之妇者,“决杀”。南宋编撰的《庆元条法事类》在“诸色犯奸”条目中规定:“诸强奸者,(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)流三千里,配远恶州;未成,配五百里;折伤者,绞。”

〖Two〗、南宋律法对强奸罪的处罚已经很严厉了:“流三千里,配远恶州”;如果对被侵犯妇女的身体造成损伤(宋代法律术语叫“折伤”),则判决绞刑;就算强奸未遂(宋代法律术语叫“未成”),也要刺配五百里。这一立法显示了宋朝更加注重对女性的法律保护。

〖Three〗、按宋朝的法律伦理,妇女被强暴时奋起反抗、杀死施暴者,是可以免罪的。北宋徽宗建中靖国元年,昌州有个叫何任的妇人,“夫死已经十年,守志不嫁”,一次亡夫的兄弟卢化邻竟来逼奸,“阿任仓卒之间,无可逃免”,杀了卢化邻。因为出了人命,便进入刑事司法程序,最后,皇帝下诏宣布阿任无罪,并表彰了她,“支赐绢五十匹”。

〖Four〗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,南宋《庆元条法事类》创造性地确立了“强奸幼女罪”:奸污“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”。意思是说,对十岁以下的幼女进行性侵犯,即使幼女同意或主动,也等同于强奸罪(宋代法律术语叫“虽和也同”)。

〖Five〗、强奸者、绞。未成者、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、虽和、同强论。

〖Six〗、这段话的意思是:如果一个人犯了猥亵强奸罪,就会被判处绞刑。如果强奸未遂,杖责一百下并且流放到三千里以外的地方服苦役。但是如果强奸十二岁以下的女孩,虽然强奸未遂或者达成和解都要按强奸罪论处。

〖Seven〗、再看看大清,如果是一般强奸,强奸既遂的判处绞监候,即判处绞刑,秋后再审是否执行死

〖Eight〗、刑;强奸未遂的,杖责一百,再流放三千里。和奸罪的惩罚比较轻,一般是杖责,被奸

〖Nine〗、女子有丈夫的杖责八十,没有丈夫的杖责九十。但强奸、和奸的是幼女这种令人发指的

〖Ten〗、罪行的话,情况就不一样了,必须得严惩:

1〖One〗、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,因而致死,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,照光棍例斩决

1〖Two〗、;其强奸十二岁以下、十岁以上幼女者,拟斩监候。

1〖Three〗、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并致死的,以及强奸十岁以下幼女的,话不多说一条路——斩。强

1〖Four〗、奸十岁到十二岁的判斩监候,等秋审再决定死还是不死。

1〖Five〗、和十二岁以下幼女和奸的,根据强奸罪进行处罚,判绞刑,秋后问审。

1〖Six〗、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奸同强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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