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朝诉讼事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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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朝诉讼事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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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目录

  1. 宋朝的法律制度是什么
  2. 古代民事诉讼文言文
  3. 宋朝的司法制度对我国的诉讼法的影响

[One]、宋朝的法律制度是什么

宋朝的法律制度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特点。

1.法律制度繁多,实行以敕代律。

宋朝初期的时候,在整个的法律制度中,《宋刑统》是当时的主要法律文献,这是宋太祖认为五代混乱的原因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,因此让窦仪等人按照《唐律》的模式所制定的,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实行过程中,却并不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,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能力也相对较差,所以到了宋太祖的时候,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,就不断的发布新的法律制度,由于不同时期出现的各种社会也存在差异,因此后来的宋代统治者也在不断的颁布新的法律制度,这就造成了宋朝法律制度繁多的情况。

2.皇帝直接参与法律审判,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。

由于宋代的开国皇帝赵匡胤是通过兵变造反才登上了皇位,因此宋代的统治者为了避免再出现类似的情况,就开始不断的加强中央集权,削弱地方和武官的权利,而中央集权在法律方面上的表现就是皇帝直接对于立法进行参与,颁布众多的敕令来加强自己对于法律制度的控制,同时许多的审判活动皇帝也直接的进行干预,进一步将司法权力收归到中央。

3.民事立法及诉讼法丰富,体现了经济的繁荣。

由于我国古代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相对缓慢,因此我国古代社会的立法大都是倾向于各种刑法和实体法,针对于民法和诉讼法这两方面方面的法律却是较少,在《宋刑统》中,大部分也都是刑法和实体法,民法和诉讼法的部分相对较少。

在我国古代社会中,由于各种科学技术相对来说并不发达,因此大部分时候的断案依据是凭借审判人的主观评断,这样的断案方式很难保证真正能够得到事实的真相。而宋代时期的科学技术已经有了十分快速的发展,我国许多的科技发明也是在宋代时期出现的,宋代的各项技术十分发达,尤其是在法医学方面,当时的宋代在世界上都是处于领先的位置。

[Two]、古代民事诉讼文言文

随州大洪山作人李遥,杀人亡命。逾年,至秭归,因出市,见鬻柱杖者,等闲以数十钱买之。是时,秭归适又有邑民为人所杀,求贼甚急。民之子见遥所操杖,识之,曰:“此吾父杖也。”遂以告官司。吏执遥验之,果邑民之杖也。榜掠备至。遥实买杖,而鬻杖者已不见,卒未有以自明。有司诘其行止来历,势不可隐,乃通随州,而大洪杀人之罪遂败。市人千万而遥适值之,因缘及其隐匿,此亦事之可怪者。

[Three]、宋朝的司法制度对我国的诉讼法的影响

宋朝时期允许百姓到官府前击鼓上堂,也受理百姓递交的诉状,对我国不断修改完善诉讼法有一定启示影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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